(2013)门民初字第076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许菊英与施章、陈张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菊英,陈张杰,张觉华,施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王会峰,上海敬润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门民初字第0768—2号原告许菊英。被告陈张杰。被告张觉华。被告施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海门镇公园巷48号。负责人张永辉,经理。被告王会峰。被告上海敬润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陈家镇裕强路773号。法定代表人刘建波,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吴淞路400号。负责人张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伟,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菊英与被告陈张杰、张觉华、施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王会峰、上海敬润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以证据不完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菊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许菊英负担。审 判 长 庄玉林人民陪审员 黄 芬人民陪审员 陆建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丽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