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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刑初字第006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席某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碑刑初字第0060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席某,男。2005年11月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6年6月20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27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7月5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7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3)4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席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曾长安、代理检察员王旭阳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8日,被告人席某应聘于川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被任命为该公司“曲江棕榈泉”消防工程项目负责人。任职期间,被告人席某利用职务之便,以项目经费、购买钢材、参与招投标等名义,先后4次侵占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68000元。赃款已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职工登记表、虚领公司款项账务资料、前科判决书与释放证明、被告人席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身为公司项目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席某所犯罪名成立。唯被告人席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席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7日起至2016年9月26日止)。二、未追回赃款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鲁向阳审 判 员  卢 璐代理审判员  宋 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