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大悟民初字第006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彭祖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祖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大悟民初字第00653号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发展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饶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红斌,湖北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彭祖申。委托代理人杨珂惠。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祖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没有规避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和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付松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 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