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邹民初字第29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储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邹民初字第2942号原告储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储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储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储某负担。审 判 长  仲 磊代理审判员  孙庆国人民陪审员  何积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保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