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郑京楼与田献青买卖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京楼,田献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507号申请执行人郑京楼。被执行人田献青。申请执行人郑京楼与被执行人田献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生效法律文书为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2011)临民初字第003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总额5052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5052元。本院依法穷尽了所有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田献青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田献青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本案应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向阳审判员 许绍文审判员 任书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晋广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