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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015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冯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1519号原告:冯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的申请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撤回对被告张红娟的起诉。本案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小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徐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