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民一初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李德与刘小军、张涛、刘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刘小军,张涛,刘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宜民一初字第1199号原告李德,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小军,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涛,男,198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刘祥,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李德与被告刘小军、张涛、刘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元军独任审判进行了公开审理。书记员楚健担任记录。原告李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小军、张涛、刘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德诉称:2013年4月7日,被告刘小军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立据向原告李德借款20000元,由被告张涛、刘祥提供担保,双方还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借款月利率为6%。借款逾期后,经原告李德多次催讨,被告刘小军却以种种理由拖延拒不返还借款。原告李德找被告张涛、刘祥承担担保责任,被告张涛、刘祥也不理睬。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小军向原告李德返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2800元,被告张涛、刘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刘小军、张涛、刘祥未予答辨。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7日,被告刘小军立据向原告李德借款20000元,双方未书面约定借款用途、期限、利率,被告张涛、刘祥作为借款保证人在借据上签名。原告李德向被告刘小军支付借款后,多次向被告刘小军催讨,被告刘小军均未向原告返还借款。原告李德找被告张涛、刘祥要求承担担保责任,被告张涛、刘祥亦未履行担保义务。2013年10月30日,原告李德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刘小军向原告李德返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2800元,被告张涛、刘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李德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身份证、借据、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被告刘小军立据向原告李德借款20000元,双方所形成的借贷关系明确,合法有效。经原告李德在合理期限内多次向被告刘小军催讨,被告刘小军均未向原告李德返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对于原告李德要求被告刘小军向其返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本案中,原告李德要求被告刘小军应向其支付借款利息2800元,因原告李德除本人陈述外,无其他证据证实其与被告刘小军约定支付利息,故本院对上述借款视为不支付利息,对原告李德要求被告刘小军应向其支付借款利息28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担保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被告刘小军向原告李德借款20000元,被告张涛、刘祥作为借款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刘小军、张涛、刘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小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德返还借款20000元,被告张涛、刘祥对该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驳回原告李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元(已减半),由被告刘小军、张涛、刘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元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楚 健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一、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实体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