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嘉执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21-09-24

案件名称

上海嘉定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恒功商贸有限公司、上海瑞银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上海嘉定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恒功商贸有限公司;上海瑞银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阮思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执字第64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嘉定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上海恒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上海瑞银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阮思江,男,1977年9月20日生,户籍地福建省。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3)嘉民二(商)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责令被执行人上海恒功商贸有限公司、上海瑞银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及阮思江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前来缴纳案件款424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执行中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鉴于本院暂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3)嘉民二(商)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震审判员 张 奚审判员 张丽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丽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