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民初字第2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季敦华与如皋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敦华,如皋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民初字第2106号原告:季敦华被告:如皋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住址如皋市如城镇福寿路199号。法定代表人:袁彬。原告季敦华与被告如皋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敦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诉讼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季敦华负担。审判员 金 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唐杨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