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慈立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唐凤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凤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慈立保字第5号申请人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零阳中路。法定代表人罗长庆,系该社主任。被申请人唐凤芝,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唐凤芝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唐凤芝的存款,现查明被申请人唐凤芝之妻杜青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三官寺支行三官寺分行有存款5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财产保全,有利于案件的顺利执行,以维护其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唐凤芝之妻杜青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三官寺支行的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若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杏元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