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民初字第2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赵孟科、范斌与李合全、李江峰、张俊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孟科,范斌,李合全,李江峰,张俊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2134号原告赵孟科,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范斌,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合全,男,195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江峰,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俊华,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36号。负责人陈良,该公司经理。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中段瑞奇大厦。负责人闫卫兵,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孟科、范斌与被告李合全、李江峰、张俊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孟科、范斌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合全、李江峰、张俊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孟科、范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孟科、范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彩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任长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