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民初字第006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申红玉与被告安军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民初字第00666号原告申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安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原告申某某与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广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广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贺晓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