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合民初字第006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申红玉与被告安军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民初字第00666号原告申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安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原告申某某与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广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广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贺晓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