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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超与周耀武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超,周耀武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保字第75号申请人:陈超,被申请人:周耀武,申请人陈超因与被申请人周耀武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7800000元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周耀武名下的房产;查封案外人宋国辰(系周耀武妻子)名下的房地产及冻结银行账户存款。案外人慈溪汇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已为此项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周耀武名下的房产;二、查封案外人宋国辰(系周耀武妻子)名下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陈超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宋国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