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臧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243号原告臧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臧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臧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鲍云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肖 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