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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臧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243号原告臧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臧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臧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鲍云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肖 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