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州民二初字第006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国网安徽阜阳市农电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州民二初字第00632号原告: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人民东路150号。法定代表人:郑其义,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红军、于慧灵,颍州区三十里铺法律服务所。被告:国网安徽阜阳市农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616号嘉禾苑办公楼2#0室。法定代表人:朱世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家燕,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亚坤,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国网安徽阜阳市农电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卫东代理审判员  王 彬人民陪审员  王桂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闫圆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