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双流民初字第32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四川成发电气有限公司与峨边盛奥冶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成发电气有限公司,峨边盛奥冶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双流民初字第3233号原告四川成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九江镇蛟龙工业港新川藏路13座。法定代表人陈炳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枫,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峨边盛奥冶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新场乡庞沟村。法定代表人曹国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登奎,四川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加君。本院于2012年7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成发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发公司”)与被告峨边盛奥冶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奥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枫,被告盛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登奎、袁加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发公司诉称,2009年8月11日,原、被告签订了《布袋除尘设备制作协议》,由原告为被告制作、安装环保布袋除尘设备2台,合同价款210万元。2010年3月5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被告增加合同款13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制作除尘设备,于2010年8月初制作完成,被告接管原告的设备并进行使用。2011年,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原告所制作、安装的设备全部拆除,目前设备已不知去向。被告为了不付款,将原告设备拆除后,还曾在双流县人民法院先行起诉原告,要求原告向被告退还支付的100万元,后被告又撤回了起诉。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00万元后,被告现尚欠原告123万元,经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123万元。被告盛奥公司辩称,原告向被告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属不合格产品,被告曾多次要求原告解决质量问题,原告一直未予解决,原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被告已于2011年9月以书面方式通知原告解除了合同,原告在合同解除后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没有法律依据。被告拆除原告提供的设备属于对方根本违约后而采取的补救措施,原告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11日,原告成发公司与被告盛奥公司签订《布袋除尘设备制作协议》,协议约定:成发公司根据盛奥公司12500KVA×2高碳铬铁除尘设备要求,负责对盛奥冶炼厂的环保治理设备的设计和制作安装调试,确保达到国家《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排放标准》验收合格;设备数量12500KV×2套,合同总金额210万元;二级除尘采用旋风加布袋收尘的方式,分室反吸自动清灰;控制系统采用PLCKE可编程控制器,该除尘器用风机功率为4×220KW,(布袋)主机安装减震装置;电气控制柜以外的线缆和风机进线电缆由盛奥公司负责购买安装,成发公司提供设备的技术参数;除尘完工后,环保监测合格(以合格报告书为准)为环保达标;工程期限90个工作日;合同签订后,钢材运到现场5日内付货款100万元,安装完成验收合格5日内付68万元,剩余42万元第一年内付25.2万元,第二年内付16.8万元。2010年3月5日,原告成发公司与被告盛奥公司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于盛奥公司生产产品的调整,成发公司同意将原《布袋除尘设备制作协议》第2条内容修改为“成发公司根据盛奥公司12500KVA×2工业硅除尘设备要求,负责对盛奥公司冶炼厂环保治理设备的设计、制作、安装、调试,并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同时保证经环保部门一次性验收合格”;盛奥公司同意生产产品调整后除尘设备费用增加13万元,并包干使用;全部工程在2010年4月20日前完成。协议签订后,被告盛奥公司自2009年12月起至2010年7月陆续向原告成发公司支付款项共计100万元。原告成发公司将协议约定设备制作完成后,于2010年8月将此设备交付给盛奥公司,但双方未办理交付验收手续。而后,盛奥公司开始使用此设备。2010年7月13日,峨边彝族自治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作出峨边环通(2010)22号《监察通知书》,以盛奥公司在未取得试生产批复和环保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进行试生产为由,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生产等。同年8月18日,该大队作出了峨边环通(2010)25号《监察通知书》,以盛奥公司的环保设施运行不正常、处理效率低下为由,要求其立即查找环保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原因。2010年8月20日,盛奥公司审批通过了《经济合同(协议)审批表》,与成都卓越四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就2x12500kva工业硅除尘系统达成了《委托安装合同》。该合同约定,由成都卓越四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盛奥公司完成该司1号、2号炉环保除尘系统建设安装及与已建好的加密系统的粉尘输送管连接项目,合同总价为290万元。2010年9月17日,乐山市环境保护局就该司提出的《关于启动试生产的报告》和峨边彝族自治县环保局提出的《关于转报﹤峨边盛奥冶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启动试生产的报告﹥的报告》作出了乐市环评(2010)100号《关于峨边盛奥冶金有限责任公司新建2x12500kva工业硅电炉工程项目试生产申请的复函》。该函中明确了盛奥公司的主要环保设施基本落实,但仍需在硅石冲洗废水沉淀-循环系统、矿热炉冷却水循环系统方面进一步完善,并且要尽快建成生活废水二级生化处理设施、安装矿热炉烟气在线检测系统;若未在2010年12月14日前完成安装矿热炉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则必须立即停止试生产;试生产期限为2010年9月17日—2010年12月17日。同时,该函还要求盛奥公司抓紧完成验收等工作。同年12月2日,乐山市环境保护局作出了乐市环评(2010)159号《关于峨边盛奥冶金有限责任公司新建2x12500kva工业硅电炉工程项目试生产延期的复函》。该函中明确了盛奥公司工业硅电炉项目在试生产过程中,存在原配套建设的2套烟气除尘系统处理2台125**kva工业硅电炉烟气风量不足以致烟尘处理效果不佳的问题,只能采取通过2套烟气布袋除尘系统处理一台电炉烟气的办法满足相关环保要求。在成都卓越四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盛奥公司安装设备后,乐山市环境保护局于2011年5月12日作出了乐市环评(2011)72号《关于峨边盛奥冶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新建2x12500kva工业硅电炉工程项目恢复试生产的复函》。该函中明确了盛奥公司新建布袋除尘系统后,乐山市环境保护局原则同意其2x12500kva工业硅电炉工程项目全线恢复试生产,试生产期限从2011年5月11日起至2011年8月10日止。2011年8月5日,盛奥公司与乐山市环境监测站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由乐山市环境监测站对该司新建2x12500kva(金属硅)电炉工程进行竣工验收。2011年8月8日,盛奥公司委托律师,向成发公司发出了《关于协商处理布袋除尘设备的律师函》。该函中载明因成发公司早已停止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违约,且未完工工程占用了盛奥公司场地,严重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故要求成发公司与自己协商合同解除和解决遗留问题。成发公司收到该函。2011年9月7日,盛奥公司再次委托律师,向成发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与该司的《布袋除尘设备制作协议》和《补充协议》。成发公司也收到此通知。另查明,盛奥公司曾以本案所涉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向本院起诉成发公司,后于2012年3月13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在该诉讼过程中,盛奥公司于2011年11月底将成发公司为其安装的设备拆除后予以变卖。以上事实,有《布袋除尘设备制作协议》、《补充协议》、《监察通知书》、《经济合同(协议)审批表》、《委托安装合同》、乐市环评(2010)100号复函、乐市环评(2010)159号复函、乐市环评(2011)72号复函、《技术服务合同》、《关于协商处理布袋除尘设备的律师函》、《解除合同通知书》、(2012)双流民初字第466号民事裁定书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布袋除尘设备制作协议》、《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工作成果后,被告应当按约向其支付价款。本案中,被告虽提出原告制作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但并未提起反诉,加之其已将该设备自行拆除并变卖,以致不能确定该设备的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存在相应的过错;此外,即使根据被告所述其已经依法解除了双方的合同关系,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关于“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被告仍应当妥善保管涉案合同标的物,而本案被告却已经自行将涉案合同标的物拆除并变卖,未能尽到合理的保管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价款123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峨边盛奥冶金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成发电气有限公司支付价款123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7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建军人民陪审员 张光政人民陪审员 李玉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敬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