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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安执字第017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16

案件名称

叶柴磊与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羊元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羊元村第二村民小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柴磊,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羊元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羊元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安执字第01784号申请执行人叶柴磊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羊元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占利,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羊元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王新利,该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048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羊元村村民委员会及该村第二村民小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羊元村村民委员会以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财政所-羊元村名义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财政所-羊元村存款4551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西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