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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登民一初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安艳丽与马水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艳丽,马水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登民一初字第1147号原告安艳丽,女,1979年8月23日生,汉族。被告马水龙,男,1981年8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艳丽诉被告马水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水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水龙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艳丽在本案中撤回对被告马水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安艳丽承担。审 判 长  牛文强人民陪审员  韩彦周人民陪审员  乔中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石朝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