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登民一初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安艳丽与马水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艳丽,马水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登民一初字第1147号原告安艳丽,女,1979年8月23日生,汉族。被告马水龙,男,1981年8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艳丽诉被告马水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水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水龙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艳丽在本案中撤回对被告马水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安艳丽承担。审 判 长 牛文强人民陪审员 韩彦周人民陪审员 乔中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石朝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