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25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金波与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波,姜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2527号原告:王金波,下岗职工。委托代理人:王春珍。被告:姜海,党委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波与被告王海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波于2013年12月9日以被告自动履行部分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波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元,由原告王金波承担。审判员 孙贤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于振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