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民一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刘凤选与陈婕、唐义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选,陈婕,唐义福,王家贵,胡晶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民一初字第00044号原告:刘凤选,女,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学院员工。委托代理人:傅强,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年士荣,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婕,女,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被告:唐义福,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被告:王家贵,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被告:胡晶晶,女,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选诉被告陈婕、唐义福、王家贵、胡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凤选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婕、唐义福、王家贵、胡晶晶银行帐户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刘凤选以其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颍上路**幢**室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凤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陈婕、唐义福、王家贵、胡晶晶银行帐户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登记在刘凤选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颍上路**幢**室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 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荣慈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