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沁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尚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尚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沁民初字第10号原告王某某,女,1972年9月22日生,汉族。被告尚某某,男,1970年6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尚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由原告负担150元。审 判 长 张海娥代理审判员 王灵丽人民陪审员 侯朝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崔 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