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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沁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尚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尚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沁民初字第10号原告王某某,女,1972年9月22日生,汉族。被告尚某某,男,1970年6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尚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由原告负担150元。审 判 长  张海娥代理审判员  王灵丽人民陪审员  侯朝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崔 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