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顺庆执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30
案件名称
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蔡维亮、陈国英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蔡维亮,陈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顺庆执字第79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蔡维亮。被执行人陈国英。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接受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委托,以(2013)顺庆执字第792号受理了该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7日向二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收到该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从特快专递回执反映,送达后二被执行人以“不空拒收”为由,拒绝签收,依据法律规定,应视为已经送达,且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查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委托执行时,向本院提供了二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即:1、抵押物车牌照为川RD09**轿车一辆;2、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农业银行);3、被执行人蔡维亮名下的房产:南充市顺庆区长生巷华光楼B座8-48住房一套。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蔡维亮名下的车牌照为川RD09**轿车一辆;二、查封登记在北执行人蔡维亮名下位于南充市顺庆区长生巷华光楼B座8-48住房一套;三、冻结被执行人蔡维亮银行存款45000元。第一、二项查封期限为两年;第三项冻结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左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