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五民一初字第018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陈先栋与左宗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先栋,左宗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五民一初字第01874号原告:陈先栋,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被告:左宗毅,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先栋诉被告左宗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 锐人民陪审员 王尔荣人民陪审员 陈丹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栗艳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