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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五民一初字第018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陈先栋与左宗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先栋,左宗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五民一初字第01874号原告:陈先栋,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被告:左宗毅,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先栋诉被告左宗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 锐人民陪审员  王尔荣人民陪审员  陈丹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栗艳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