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邓文新与杨仍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文新,杨仍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黄民初字第30号原告邓文新,男,195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杨仍欣(曾用名杨增欣),男,196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涂勇,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邓文新诉被告杨仍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刘德强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曹彬、刘晓敏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文新及被告委托代理人涂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1999年5月14日向被告借款人民币6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期限届满后,被告拒不按约还款,原告多次向其催要,被告屡次推诿并躲避原告避而不见,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元,支付原告利息4000元,合计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借款已经偿还,且当时未约定利息,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杨仍欣于1999年5月24日借原告邓文新人民币6000元,被告杨仍欣为此借款出具借条,并在借条上签字。此借条上有被修改液涂掉的“使用贰个月还清”字样。被告杨仍欣提交的录音中提到其曾经还给原告邓文新63**元,被告称此笔款项中的6000元为其归还原告1999年欠款的本金,300元是自己为了感谢,多支付给原告的款项。原告邓文新承认收到此笔款项,但是在录音中原告邓文新强调此6300元为利息。原告邓文新在庭审中称其从银行以自己的名义贷款给被告使用,该录音中提到的6300元是另一笔款项,被告已分期还完,与本案无关,但是原告对此项事实无证据证明。被告辩称其不知晓原告从银行贷款事项。第二次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交了一份“收据”,该收据日期是2012年1月2日,内容为原告邓文新收到被告杨增欣人民币1500元。双方都在此收据上签字。原告称此收据中的人民币1500元,为被告杨仍欣欠自己的另外一笔借款6000元款项的最后一笔还款,还完这1500元后,另一笔6000元欠款还清,原告邓文新将欠条还给被告杨仍欣。原告邓文新对此笔6000元借款无证据证明,并无法提供借款确切日期。被告杨仍欣对此笔欠款亦不认可,被告辩称和原告邓文新之间仅存在一个6000元的欠款,且此6000元已还清,收据中的1500元为其在还清6000元借款后,自愿支付给原告的利息,并称此后一直向原告邓文新索要借条,原告不给。另外,被告杨仍欣提交的录音中原告邓文新称银行起诉其还款“一万一千零几块,连利息违约金什么的”,庭审过程中,原告邓文新称其还银行的具体款项及时间记不清楚,并否认被银行起诉。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书证、被告提交的录音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原告邓文新诉称被告共欠其两个6000元借款。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的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借贷关系中,出借方应当为双方借贷关系真实存在以及借贷合同已经真实履行提供证据,借款方若以欠款已还作为抗辩理由,同样也应当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邓文新主张与被告存在两次欠款,但是仅能提交一份借条及一份收据,此两份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且原告在庭审过程中存在前后主张的事实前后不一致,缺乏关联性。被告在庭审中辩称自己已将借款还给被告,并提供录音证据证明原告的确是从被告方收取了6300元。因此原告证据不足,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邓文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邓文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交纳上诉费的,视为未上诉。审 判 长 刘德强人民陪审员 曹 彬人民陪审员 刘晓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亚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