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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笕商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马锦涛与王建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锦涛,王建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笕商初字第364号原告马锦涛。委托代理人唐锋、王磊。被告王建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锦涛诉被告王建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锦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锦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9.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71.4元,合计260.9元,由原告马锦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程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