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山商初字第00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江苏上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方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上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方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山商初字第0057号原告江苏上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工业园区北区。法定代表人黄忠达,董事长。被告方和,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上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上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 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陆涯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