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密执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郑州亿升电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苏州嘉益玻璃器皿有限公司等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亿升电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嘉益玻璃器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第1250号申请执行人郑州亿升电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嘉益玻璃器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克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密民二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郑州亿升电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苏州嘉益玻璃器皿有限公司等人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苏州嘉益玻璃器皿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胡新朝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圣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