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民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房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初字第1002号原告房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某撤回其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房某负担。审判员 王文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