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中执民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西安钟楼支行���西飞进出口公司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3)西中执民字第00004号西飞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你单位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钟楼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西民三初字第00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钟楼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自觉履行以下义务:一、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钟楼支行支付借款本金11885040元、利息13073.3元(截止2013年9月18日,其后至判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进口汇款融资申请书的约定计算)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93189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及执行费7935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以上款项付至: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户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72010158000009657。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联系人:吕海军邮编:710016地址:西安市二环北路东段139号电话:8765****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