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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蒲法执字第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皇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皇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皇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蒲法执字第00478号申请执行人皇xx,男,1943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翔村镇xx村*组。被执行人皇xx,男,1963年2月24日,汉族,农民,住蒲城县翔村镇xx村*组。皇xx与皇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3)蒲民初字第008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明确表示申请执行人在其蒲集建(92)字第0450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确定的宅基内建房时,不妨害申请执行人施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13)蒲民初字第008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百顺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范正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