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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松执字第62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江西省福斯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福斯特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三俊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华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松执字第627-3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福斯特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道国。被执行人深圳市三俊电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合年。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华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杰。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福斯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三俊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华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民二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946666.45元及利息、受理费13768元、保全费5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金,本院已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完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2013年11月12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塘下涌第二工业大道33号东方华联公司内的对辊机、隔膜处理机、半自动卷绕机等一批财物[详见深高资评字(2013)第05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2013年11月4日,本院委托深圳市高丰安资产评估交易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评估净值为人民币824250元。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送达了该评估结果,双方当事人均对评估结果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逾期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塘下涌第二工业大道33号东方华联公司内的对辊机、隔膜处理机、半自动卷绕机等一批财物[详见深高资评字(2013)第05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以清偿债务,拍卖保留价确定为评估净值即人民币8242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塘下涌第二工业大道33号东方华联公司内的对辊机、隔膜处理机、半自动卷绕机等一批财物[详见深高资评字(2013)第05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拍卖保留价为人民币8242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文举审 判 员  许林锋代理审判员  殷耀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文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