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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初字第55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宋萍与赵永强、宋美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萍,赵永强,宋美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第5552号原告宋萍。被告赵永强。被告宋美风。原告宋萍诉被告赵永强、宋美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苗永福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45000元,自2011年11月27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5000元给付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经审查,原告宋萍起诉被告赵永强、宋美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的被告之一宋美风,与原告提供的宋美风身份信息不符,故原告起诉被告宋美风的身份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原告已预交),返还给原告宋萍105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苗永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