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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欢鹏与被执行人李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欢鹏,李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字第1503号申请执行人郑欢鹏。被执行人李食。申请执行人郑欢鹏与被执行人李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新民初字第45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食自动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新民初字第45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纪庆刚审判员  季 承审判员  王维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常仕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