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执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欢鹏与被执行人李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欢鹏,李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字第1503号申请执行人郑欢鹏。被执行人李食。申请执行人郑欢鹏与被执行人李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新民初字第45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食自动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新民初字第45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纪庆刚审判员 季 承审判员 王维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常仕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