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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调确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竺永明、方国友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竺永明,方国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调确字第486号申请人:竺永明,农民。申请人:方国友,农民。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竺永明与申请人方国友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邬贞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竺永明与申请人方国友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2月6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竺永明赔偿申请人方国友车辆修理费14317元、拖车费800元、停车费480元,合计16197元;二、申请人方国友赔偿申请人竺永明医疗费1000元、误工费11000元、车辆修理费100元,合计12100元;上述一、二项相折抵,申请人竺永明应赔偿申请人方国友4097元,款于2013年12月8日前支付;三、两申请人因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所有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今后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邬贞高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虞芳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