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15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20-01-14
案件名称
上海铁链联营厂与上海大冠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铁链联营厂;上海大冠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1560号原告上海铁链联营厂,住所地本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张善怡。委托代理人王天池,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大冠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法定代表人吴文军。委托代理人李普临、孙伟国,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铁链联营厂与被告上海大冠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涉及被告广大职工利益,且市政府亦在关心本案,本案影响重大,故要求本院将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系普通民事案件,不存在重大社会影响之因素,被告的实际经营地及本案所涉的不动产均在本院管辖区域,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提出的级别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大冠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巧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林 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