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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068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李庆堂与刘科学租赁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堂,刘科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0689-1号申请执行人李庆堂,男,195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科学,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庆堂与被执行人刘科学租赁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庆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未民一初字第00218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884.69元及利息。执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被执行人刘科学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庆堂5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不足部分及利息,并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未民一初字第0021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瑜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宝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静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