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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民初字第31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张建与津市六建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湖南省津市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初字第3175号原告张建,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七宝山乡省硫铁矿宿舍。委托代理人谢建军,湖南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元,湖南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津市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三洲驿办事处柏枝林社区六一路108号。法定代表人卜茂松,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90元,减半收取6295元,财产保全费4915元,合计112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方 文人民陪审员  熊达军人民陪审员  彭长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