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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中民终字第172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程业彤与于俊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业彤,于俊英

案由

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民终字第172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业彤,男,1955年9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平,北京市端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俊英,女,1956年2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兵,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程业彤因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原审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0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程业彤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平、被上诉人于俊英之委托代理人李兵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049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 妍代理审判员  马兴芳代理审判员  周梦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艳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