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中民终字第172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程业彤与于俊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业彤,于俊英
案由
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民终字第172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业彤,男,1955年9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平,北京市端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俊英,女,1956年2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兵,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程业彤因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原审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0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程业彤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平、被上诉人于俊英之委托代理人李兵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049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 妍代理审判员 马兴芳代理审判员 周梦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艳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