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5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原告武某甲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甲,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599号原告武某甲。委托代理人顾某。被告李某。原告武某甲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燕燕于2013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顾某、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某甲诉称,原、被告系亲戚关系,2013年1月19日,被告因个人原因向原告借款52000元,约定原告需要时被告立即偿还。2013年4月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辩称,原告起诉事实和理由属实,我没有异议,我同意还款,不过一次性偿还很困难,希望原告同意我分期偿还。原告武某甲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一、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身份。被告:无异议。二、《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向武某甲借¥52000.00(人民币伍万贰仟元整)李某2013年1月19日”。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被告:无异议。被告李某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系亲戚关系,2011年5、6月期间,被告因经营需要,由其母武某乙向原告借款52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2013年1月19日,原告要求被告补签借条,被告遂向原告出示一份借条,载明:“今向武某甲借52000元”。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未果,为此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因双方为还款期限分歧较大,故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本院认为,被告于2013年1月19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能够证明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应在原告催告的合理期限内返还。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清偿原告武某甲借款52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5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随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帐号:0795010400003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判员 夏燕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徐建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