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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155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刘赞安,山东康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宁广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马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