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蒲法执字第0045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蒲城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蒲城华元商贸有限公司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2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城县环境保护局,陕西蒲城华元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蒲法执字第00457-2号申请执行人蒲城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蒲城县东风街东段法定代表人张小峰,局长。被执行人陕西蒲城华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蒲城县延安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伏生,经理。申请执行人蒲城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蒲城华元商贸有限公司履行生效的蒲环罚决字(2013)8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蒲城县环境保护局向本院递交了撤案申请,要求撤销对蒲环罚决字(2013)第8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环罚决字(2013)第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国建审 判 员 武原宁代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蒙 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