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执民字第34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楼继红与陈智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楼继红,陈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绍越执民字第3492号申请执行人楼继红。被执行人陈智伟。原告楼继红与被告陈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绍越商初字第25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调解书规定,被告陈智伟应付原告楼继红人民币12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等。因被告陈智伟未按调解书内容履行,故原告楼继红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即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陈智伟所在公司浙XX汇工程设计院协助冻结被执行人的分红、奖金等类似财产及其工资每月5000元。亦已向本辖区内各银行业、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自愿申请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绍越执民初字第349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平审判员 董建敏审判员 黄文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文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