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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芗民初字第66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漳州市远翔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芗江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远翔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芗江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6631号原告漳州市远翔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银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艳红,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芗江支公司。负责人蔡宗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贵滨,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远翔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芗江支公司因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之前,以拟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远翔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83元,减半收取741.5元,由原告漳州市远翔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佐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周颖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