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6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尹章清与湖北白牡丹面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章清,湖北白牡丹面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677号原告尹章清,男,195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委托代理人尹创,男,197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特别授权)被告湖北白牡丹面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章清与被告湖北白牡丹面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章清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白牡丹面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章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章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尹章清负担。审 判 员 屠俊霞人民陪审员 肖焕彬人民陪审员 吴 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罗 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