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城法民初字第2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与曾金花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曾金花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城法民初字第241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住所地清远市新城北江二路银天大厦。负责人:庞辉,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成汉,广东盈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素芬,广东盈辉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曾金花,女,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诉被告曾金花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7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负担。审判员 盘润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谢艳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