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206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爱香与徐成钢、李增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2069-1号原告王爱香被告徐成钢被告李增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香诉被告徐成钢、李增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徐成钢驾驶的鲁VQ86**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8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告徐成钢驾驶的小型轿车一辆。二、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8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郝有杰代理审判员 侯广军代理审判员 张孝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赵中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