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9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行与汤保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汤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936-1号原告某银行。代表人柳某。委托代理人程某,该银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某,该银行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汤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银行与被告汤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银行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银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某银行负担。审判员  周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徐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