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芦法民一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罗小红诉成珍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郴江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小红,成珍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郴江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芦法民一初字第554号原告罗小红,女,195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成珍羽,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郴江营销服务部。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小红诉被告成珍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郴江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小红现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成珍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郴江营销服务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小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小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04元,减半收取802元,由原告罗小红负担。审判员 张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