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刘双停与赵小贝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双停,赵小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990��原告刘双停。被告赵小贝。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双停诉被告赵小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双停为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赵小贝驾驶的冀FDG9**号轿车予以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赵小贝驾驶的冀FDG9**号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栗荣红审 判 员 庞 涛人民陪审员 牛素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