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益法民一终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益阳市益佳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罗利世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益阳市益佳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罗利世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益法民一终字第3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益阳市益佳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巨威,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利世。委托代理人夏伟中,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益阳市益佳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罗利世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益阳市益佳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2)益赫民一初字第1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益阳市益佳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斌及委托代理人唐巨威、被上诉人罗利世及其委托代理人夏伟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2)益赫民一初字第172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喻宁审 判 员 付星代理审判员 黎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何帆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签发:核稿:拟稿:合议庭: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函(2013)益法民一终字第311号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益阳市益佳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佳暖通公司)与被上诉人罗利世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你院在审理中存在以下问题:1、原审认定益佳暖通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华烨森林酒店签订合同后,交由谢君、罗利世、曾志从事空调安装,系认定事实错误。原审第一次庭审笔录第9页,证人曾志证实这次安装空调是谢君叫他去的,工资为每天180元,共做了一个星期,一起工作的人是他和罗利世、谢君,罗利世是在他们做了几天之后才进来的;原审第一次庭审笔录第13页,证人谢君证实这次安装空调的工资是5000元,罗利世只做了3天。上述庭审笔录及谢君出具的5000元收条、李年丰与益佳暖通公司签订的合同、李年丰出具的证明、谢君与朱蓁蓁关于交易价格草拟的协议等证据可以证实:益佳暖通公司将最后的十余台空调以5000元的价格交由谢君负责安装,谢君再以180元每天的工资雇请曾志、罗利世和谢君一起安装空调,一周时间完工,罗利世为中途参与,实际工作时间为3天。谢君除本人工资外,还可从该次承揽工作中获取近2000元的利润。2、原审行使释明权不充分。对于是否追加谢君为本案被告,原审虽然征询了原、被告双方的意见,但在双方均表示不追加的情况下,原审应告知原告不追加谢君为被告有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并做好释明笔录。以上意见,请你院重审时予以参考。二0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搜索“”